法规建设这十年丨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编辑:廖胜钒发布时间:2022-09-01 08:34点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两次修订,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深化对依规治党规律的认识,充分体现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图为在山西省太原市新华书城,读者正在阅读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纪委监委紧扣群众纪律“负面清单”,延伸监督触角,深入一线收集问题线索。图为路桥区纪委监委联合路桥街道纪工委对永跃经济合作社“三务”公开、重点项目建设、干部履职等情况开展接访。 王保初 摄
纪律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通过党章修正案,吸收近年来党的纪律建设和纪检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
党中央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树立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党中央于2015年和2018年对条例进行两次修订,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总结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
新时代新征程,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加紧建立健全保证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抓紧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被称为一次“体系性重构式”的修订,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
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
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要求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
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监督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这些都对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提出了迫切要求。
党中央决定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将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此进行了部署。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突出强调“两个维护”,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执纪审查重点,完善政治纪律有关规定;
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的问题,对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的问题等作出处分规定;
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着力强化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纪律约束,促使广大党员懂纪法、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两次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深化对依规治党规律的认识,充分体现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做到有的放矢、切实可行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做到有的放矢、切实可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案例表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扎紧制度笼子,必须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通过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不断完善制度。比如,在政治纪律中,开宗明义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还规定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等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底线。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2018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安徽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等人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在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款基础上,针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被查处的中管干部不少都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形式新表现等问题,细化完善相关条款,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等等。
坚持问题导向还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在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增加了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处分条款,2018年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原拉票助选条款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针对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的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家风不正等问题,2018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生活纪律中增加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写入党纪处分条例的内容都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全体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都“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
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犯罪,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2018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继续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扎紧制度笼子,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就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必须实现更有效的贯通衔接。2018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同时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十年来,党中央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树立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有利于增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使我们党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和考验,更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