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追缴行贿违法所得逾3亿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编辑:廖胜钒发布时间:2021-12-29 11:27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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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可以由被调查人主动上交,也可以由监察机关依法强制追缴”“监察人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根据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行贿违法所得处置办法(试行)》,要求对涉案单位和个人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的重要指示精神,探索推进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房灵敏表示。
受贿行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不查,受贿不止。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部署,自治区纪委监委探索系统施治,追缴工作与案件查办同谋划、同部署、同推动。由分管副书记具体抓,第十审查调查室牵头,实行“室组地”联动,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从典型案例入手探索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切实挽回国家损失,提高惩治效能,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此前,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联动查处博白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系列违纪违法案。行贿人周某等3名不法商人累计行贿3600万元,成功“围猎”时任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部门领导等党员干部。受贿人员出面为不法商人站台,致使不法商人非法牟取暴利。纪检监察机关在制定审查调查方案时同步制定追缴行贿违法所得工作方案,依法留置受贿人时一并留置行贿人。
“受贿行贿一起查,追缴受贿行贿违法所得同发力。”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钟得志说。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博白县成立项目成本核算组,按照规定聘请第三方对涉案项目重新核算,实事求是认定行贿违法所得。以违法所得认定为前提,纪检监察机关在该案中依法追缴不法商人行贿违法所得3.531亿元。
在行贿违法所得追缴中,既突出政策导向,又突出思想教育。坚持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悔错态度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对拒绝上交违法所得的,依法强制追缴并移送审查起诉。今年6月,自治区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北海市原副市长陈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依法留置梁某等行贿人,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唤醒行贿人法律意识,促使行贿人主动上交行贿违法所得834万元。
在探索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上,自治区纪委监委及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将创新经验转化为工作机制。《行贿违法所得处置办法(试行)》对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违法所得的定义及其追缴原则、追缴程序、权利救济途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行贿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提供遵循。
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办法规定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打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不法商人,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2021年以来,全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缴行贿违法所得3.62亿元,正在追缴12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