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理谈话核对事实发现问题作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编辑:廖胜钒发布时间:2021-12-15 10:34点击:
审理谈话是深入开展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客观审核案件,及时发现有关问题,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申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审理谈话的五种情形。然而在实践中,个别审理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审理谈话的作用,甚至认为案件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已经进行多次谈话,审理谈话实际作用不大。笔者认为,审理谈话是圆满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定处分档次和处置结果的重要参考,必须用心做好。
严格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
谈话对象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认错的内容可能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因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为直观反映违纪违法事实,谈话笔录会有重点地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危害结果等进行记录,可能会对谈话对象表述的内容进行概括和凝练,进而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偏差或者遗漏。因此,需要审理人员将审查调查认定的以及审理认定的事实,通过审理谈话的方式予以核对,及时听取谈话对象的辩解,了解事实发生的起因、过程、结果,综合判断案情。发现有取证不到位的地方,或者与事实不尽相符之处,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补证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常见的情形有因讯问或者取证不到位,拟认定的事实缺少相关证据证实,从而出现认定偏差。如某涉嫌受贿罪案件中,讯问笔录显示谈话对象收受请托人的款物并答应帮助请托人找关系办理业务,但未来得及找关系就因其他事由被立案审查调查,该行为形似斡旋受贿行为。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事实存疑,于是在审理谈话环节中,就谈话对象找关系的细节进行详细核实,得知该谈话对象实际上并不知道该审批业务的具体部门,更与相应的公职人员互不相识。通过审查调查部门进一步查实和补证,谈话对象才承认其目的就是骗取他人的“打点费”,并无利用他人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因而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诈骗行为,转交公安机关处置。
了解态度找准处置方式
为实现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除了要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这个定量,还需要结合态度和认识这个变量,精准适用“四种形态”。要在审理过程中把审查调查形成的讯问笔录、自书材料、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忏悔反思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以及审查调查组的意见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审理谈话,了解其思想动向,分析其态度转变的过程,剖析其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态度和认识。
态度和认识方面的问题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一是认识不到位。如谈话对象未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但对组织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提出意见。这种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申诉复查的可能,需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尽量做到让谈话对象真正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真心认错、悔错。二是避重就轻。有的是为了掩饰其较为严重的错误,而有目的地表示认识到自己较为轻微的错误。这种情况要注意做好辨别,统揽全局、精细设问,配合政策的有力运用,有目的地击破其侥幸心理。三是负隅顽抗。有的谈话对象明知其错误所在,但从始至终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未深刻剖析自己的错误,或者把违纪违法的根源归因于外部原因,认错态度不好。对于这种对违纪违法事实提出无理的辩解或产生错误认知的,应当针对其辩解的缘由,有理有据地做好说理教育,并结合其态度提出合理的处分建议,保障案件质量。
积极教育挽救谈话对象
审理谈话是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前最后的谈话,是积极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的良好契机。因此,审理人员在扎实做好审理工作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积极对谈话对象开展教育和挽救。
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给予谈话对象充分的组织关怀。详细询问谈话对象是否有意见向组织提出,细心听取并如实反映其意见,并根据事实证据将其态度认识的情况在材料中予以体现。二是向谈话对象做好解释说理工作。审理谈话中,谈话对象对违纪违法的行为或者后果认识不到位的,要充分开展解释和说明工作,向其说明事实、讲明事理、打消疑虑。三是向谈话对象了解其对组织即将作出处理结果的看法。对纪法处置结果理解不到位而提出看法的,要为其解释纪法根据、处分依据;对处理程序不满意的,要为其讲清执纪执法规则,保证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某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谈话对象知错悔错,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对组织将作出的处理诚心接受,对此审理谈话充分肯定其曾经的业绩以及其积极配合审查调查的态度,为其争取宽大处理,并鼓励其努力改造,早日回归家庭。该谈话对象深受触动,表示争取积极完成改造,并积极配合组织完成案件后续工作,使该案切实做到了事实清楚、处置恰当、效果良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