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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印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 参与民间借贷的暂行办法》

来源:平果市纪检监察网编辑:梁励发布时间:2020-05-13 09:30点击:

近日,百色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断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防止发生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变相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是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以借贷的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法结合,根据党内纪律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制度建设短板,扎紧权力运行制度“笼子”。

(三)坚持阳光透明原则。重大事项规范报告,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坚持有报必查,有责必追,有违必惩。对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弄虚作假,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五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坚守“依纪依法、平等自愿、资金清楚、收益合规、风险自负、事项报告”的要求,决不能逾越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贷行为;

(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或向企业和个人借款后转贷给企业和个人;

(三)组织、参与、保护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借贷等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借贷等活动提供保护、担保或其他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偿、低息借款;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高利出借给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及个人获取利益,以及非正常提取本息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出借资金获取高额收益或投资获取固定回报;

(七)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掩盖事实的利益关系;

(八)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十)其他违反纪律或法律法规的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借贷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纳入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按规定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民间借贷事项应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级管理,分级监督。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相关规定,把相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民间借贷事项作为核查的重点内容,必要时应开展专项核查。  

第八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性质、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发生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的,从严追责问责。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执法,对查处的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对履职不力、问题易发多发的地方和部门,坚持一案双查,一案三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百色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