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编辑:廖胜钒发布时间:2024-06-17 08:26点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鹃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要求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要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同时,严格纪律执行、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器,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极少数,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伴随思想指引、实践发展,“四种形态”内涵不断深化、作用日益凸显,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规定。要把“四种形态”作为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来把握、理解、运用,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使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进一步拓展,更好发挥管党治党利器作用。
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都是前提和基础。实践中,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规依纪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同时,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通纪法情理,注重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四种形态”环环相扣、逻辑严密,既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既是理论、也是方法,体现着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创造性运用。要建立健全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畸轻畸重、处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水平。要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编发指导案件、加大业务培训,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实事求是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照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精准定性量纪执法。
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要具体化、规范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既注重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保护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